| 实施主体 | 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事务科 |
|---|---|---|---|
| 基本编码 | 37101501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3MB2854122C4371015012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53.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办理形式 | 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1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暂无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暂无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威海市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东区农业事务综合窗口36、3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20 |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4号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4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1-399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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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8号监督检查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纪大道80号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8号监督检查科 投诉电话:0631-3991119;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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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B区威海市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东区农业事务综合窗口36、34 窗口名称:农业事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6,34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 00-11: 30,下午13: 30-17: 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 00-11: 30,下午13: 00-16: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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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查看原文 |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海发〔2006〕27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款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有关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本省管辖海域,国务院确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范围内,除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外,其他非围海、填海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管控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生态评估报告(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 1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项目用海公益性证明材料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相关政府或部门出具。 |
| 授权委托书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项的提供;申请人自行下载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参考示例范本填写。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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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 3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仅限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供,需要申请人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 1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海域使用申请书(空白样表),参照示例范本填写。 |
|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涉及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面积50公顷以下且不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需提交) | 1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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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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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仅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
| 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函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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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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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证明复印件。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预审申请材料。 | 0 | 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预审申请材料。 |
| 受理 | 受理机关对照事项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2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 审查 | 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15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 符合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的,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符合条件但属于上级机关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
| 审批决定 | 审核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审批决定。 | 2 | 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 审核同意的,以审核机关名义印发用海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决定书送达 | 审核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用海预审意见。 | 1 | 用海预审意见符合公文规范标准与要求。 | 申请人可以现场领取用海预审意见,也可以由审核机关邮寄送达。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 海域使用论证 |